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409號

原告 邱名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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