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吳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進福 間請求拆除後陽台違建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8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