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13號上訴人 陳珊琪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兩造主張之解僱事由不盡相同,解僱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棋翔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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