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鈺埼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7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