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旺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旺前犯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646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宗揚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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