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農舍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9號原告 陳奕乾 被告 陳奕貴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農舍產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