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04號原告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大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