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宇博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宇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宇博明知甲基-a-吡咯啶苯己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列之第二、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陸續取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a-吡咯啶苯己酮成分之咖啡包1包、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包及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橘色錠劑3顆,復於民國110年11月中旬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帝國舞廳,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140包(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計之總純質淨重為24.51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同次購入且數量亦有誤,均應予更正,詳如後述),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嗣於111年1月10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住處內,為警持搜索票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宇博於警詢、偵查中所自白,核與證人 楊竣宇 警詢中之陳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2份、現場照片16張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至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認被告亦同時持有附表編號7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DIOR白色包裝之咖啡包6包,因認被告該部分合併前述經查獲部分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云云。然查,附表編號7所示DIOR白色包裝之咖啡包6包,固經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各該毒品之成分、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然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當日是以1萬元之代價,購買包括DIOR外包裝之咖啡包140包,並明確表示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DIOR外包裝之咖啡包6包為友人楊竣宇所有,此部分亦經證人楊竣宇於警詢中所自承(警卷第13至14頁、第24頁),兩人供詞互核一致,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參(警卷第39、41頁),此外,卷內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咖啡包6包為被告所有,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顯屬誤載,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雖分屬不同品項,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併同計算。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毒品,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上開毒品,罪即成立,至其為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查,被告先後陸續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至其為警方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依前揭說明,應僅以一罪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之規定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實有不當,自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5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
(一)末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4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咖啡包1包,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0日刑鑑字第1110014008號鑑定書附卷可查(見偵卷第69至7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DIOR白色外包裝咖啡包140包,其中1包經鑑驗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乙節,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查,而其餘DIOR白色外包裝咖啡包139包,雖未據鑑驗,然與前揭經抽驗之咖啡包均係被告向同一男子取得,且包裝、外觀亦無不同,堪認未經鑑驗之DIOR白色外包裝咖啡包139包,應與經鑑驗之DIOR白色外包裝咖啡包1包之內容物相同,亦均含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均屬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咖啡包4包、編號6所示之橘色錠劑3顆,經鑑驗則確含第三級毒品乙節(各該毒品之成分、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亦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憑,均屬違禁物;是揆諸前揭意旨,附表編號1所示含第三級毒品之DIOR白色外包裝咖啡包140包、附表編號2、4、5所示之咖啡包4包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硝甲西泮3顆,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7至15所示之物,其中編號7、12至15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另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持有毒品之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鑑定結果備註1DIOR白色包裝之咖啡包140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為1-1至1-140)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經隨機抽驗其中編號1-6經鑑驗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合計DIOR白色包裝之咖啡包共140包,檢驗前總淨重469.01公克,推估檢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總純質淨重約23.45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0日刑鑑字第1110014008號鑑定書)2唐老鴨包裝之咖啡包1包白/黑色包裝,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微量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1公克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鑑定書)3膠原蛋白包裝之咖啡包1包白/粉紅色包裝,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純度約8%)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鑑定書)4夾鏈袋包裝之咖啡包1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為4-1)編號4-1經鑑驗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5%)成分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90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鑑定書)5夾鏈袋包裝之咖啡包1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為4-2)編號4-2經鑑驗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9%)、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鑑定書)6橘色錠劑3顆取1顆,經鑑驗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檢驗前淨重0.577公克,檢驗後淨重0.395公克(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2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7DIOR白色包裝之咖啡包6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為5-1至5-6)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經隨機抽驗其中編號5-4經鑑驗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合計DIOR白色包裝之咖啡包共6包,檢驗前總淨重20.07公克,推估檢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總純質淨重約0.80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上開鑑定書)8勺子2支(略)9電子磅秤1台(略)10粉色蘋果手機1支(略)IMEI:00000000000000011黑色蘋果手機1支(略)IMEI:00000000000000012 楊奇生 租約1本(略)(與楊竣宇共同查扣)13身藍色REALME手機1支(略)IMEI:000000000000000(與楊竣宇共同查扣)14玫瑰金色蘋果手機1支(略)(不知IMEI,與楊竣宇共同查扣)15紅色蘋果手機1支(略)(不知IMEI,與楊竣宇共同查扣)編號1至2、4至5扣案第三級毒品合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24.51公克(備註:編號6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