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8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83號聲請人 劉文琦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何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