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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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貳仟零肆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林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