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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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己○○間因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仟零伍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且本件係屬合一確定之訴訟,上訴人雖僅一人上訴,其效力及於未上訴人之其餘原審共同被告丁○○、庚○○、丙○○、戊○○等人,而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及其餘原審共同被告,則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應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及其餘原審共同被告敗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陸仟零伍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則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捌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壹拾陸叁仟伍佰捌拾肆元外,其餘陸拾伍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