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0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1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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