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甲○○
丁○○庚○○丙○○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己○○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34萬9,414元(其計算式為:48,700元×4,43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242/15,168=60,349,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4,620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6萬3,584元(見本院重家上字卷㈠19頁)外,其餘65萬1,036元(其計算式為:814,620元-163,584元=651,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得抗告外,餘不得抗告。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常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