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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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邱瑞圖 暨管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
林建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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