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告 林長誠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張蓮惠

王忠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6樓房屋(即5樓頂樓加蓋,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則系爭建物為公寓第6層頂樓加蓋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原告自陳現由被告作為住宅使用,佔有面積為同棟建物第5層之80%,約63.4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77.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2平方公尺)×80%=63.44平方公尺],即19.19坪(計算式:63.44×0.3025=19.19,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而依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系爭建物相似屋齡之公寓(5樓含以下無電梯)於108年5月至109年5月期間之平均交易價格每坪約為新臺幣(下同)244,0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是系爭建物交易價額為4,682,360元(計算式:19.19坪×244,000元=4,682,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