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0號
聲請人A01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強制住院,然因聲請人需代理女兒照顧小孩、家中經營早餐店需幫忙處理,且有年老父親需回去探望等情事,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出現妄想症狀,企圖攻擊家屬,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為嚴重病人而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故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處於民國108年8月13日申請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等節,有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15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6047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經治療後已於000年00月0日出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顯見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之事由業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