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5號

原告 李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日交通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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