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告 余文燕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
鐘珮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