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告 余文燕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

鐘珮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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