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1號
原 告 林彩銀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豐原區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子○○
被 告 桃園機場警察局
被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代 表 人 辛○○
被 告 壬○○(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
被 告 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
被 告 庚○○(台中市南屯區大同里里長)
上列原告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再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及其訴訟標的,並未說明其起訴之類型係屬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有無訴願前置程序之要件?以致本院無從依其請求而命補正必要之程式。末查,原告起訴所列被告,諸多均為個人身分而非行政機關,此部分訴訟主體亦與行政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原告訴狀亦無必要之說明。上述諸多事項,均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述欠缺,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