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告PPG塗料(香港)有限公司(PPGCoatings(Hong

Kong)Co.,Ltd.)

法定代理人MichaelRobertBRUGGER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 律師

李佳樺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庭睿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33,508

.63元,折合新台幣4,029,958元(以109年5月21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台幣30.18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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