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8號
原告 黃明春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谷逸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6,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