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二一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後之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止及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後之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許止,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