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2,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