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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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3號上訴人 陳正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祠間因99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19,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