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告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被告 黃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萬4868元,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4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