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志宏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
王唯鳳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志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志宏因涉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終身;又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嗣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繫屬本院審理(本院99年度上重訴37號)。本院值日法官於民國99年6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必要,決定予以羈押。被告於羈押期間,因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受拘役50日宣告之有罪判決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783號),本院暫予停止羈押被告,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指揮執行上述刑罰(執行期間自99年7月6日起,迄同年8月24日止),本院繼於被告執行期間屆滿前之99年8月18日訊問被告,就被告同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事由,告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經其等表示意見後,裁定被告自執行期滿翌日即99年8月25日起,續行羈押。本院並先後於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被告羈押期間在案,迄今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4月30日屆滿。
二、查被告涉犯殺人罪,經原審諭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重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堪認被告存有畏無期徒刑之終身自由刑之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當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羈押要件。本院於100年4月20日訊問被告,徵詢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對被告及其辯護人告知羈押被告所依據事由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1日起,延長被告羈押期間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