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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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育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肆拾
伍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育松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