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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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原告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四)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各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