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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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廣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2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