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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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49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清
償借款,而該契約第21條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
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