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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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