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