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聲請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惟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予停止)。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已聲請更生,且債務人每月薪資僅新臺幣2萬元,另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建物各1筆,惟債務人尚須扶養子女,若上開不動產遭拍賣,債務人實無能力承租房屋居住,經濟問題會更為嚴重,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停止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停止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72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內含99年度司執字第41437號執行卷)之結果,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執行之標的,為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已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及斟酌實際需要,爰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9年6月1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市│北區│正興││150│雜│89.00│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527│臺南市北區正興│二層樓│一層:53.92││全部││││段150地號│房、加│二層:53.92││││││--------------│強磚造│合計:107.84││││││臺南市北區北安│、住家│││││││路一段56巷14號│用│││││├──┼───────┴───┴───────────┴─────┴──┤││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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