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世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主張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息部分,與上開請求重複聲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