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9號抗告人 林宸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破字第19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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