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二一號
原 告 丁○○○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孟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如原告以新台幣伍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坐落台中市○○○街○○○號丁○○○公寓大廈合法成立之
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該大廈七樓之四之房屋區分所有權人(台中市○區○○
段四小段一○○○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