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0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前開外勞PARW
ANAWASITOMINARNO於警訊中之證詞。(三)居留外僑作業外
勞詳細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
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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