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一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定原告所有台中縣太平市○○段二二八之五六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同段二二八之五
五地號土地之界址,為如附圖所示A、B兩點之連接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茲因兩造就原告所有台中縣太平市○○段二二八之五六地號土地與
被告所有同段二二八之五五地號土地之界址,所為之指界發生歧異,致土地重
測結果無法公告確定。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辯以:如附圖所示C、D兩點之連接線(係現狀圍牆之中線),確為兩造
上開土地原始之界址所在。不可因現在測量技術之改變,即變更原始界址。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