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明選任辯護人姚本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明選任辯護人姚本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