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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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邱子懿 被告 吳豪富 原住高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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