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 邱子懿 被告 吳豪富 原住高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