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守程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奕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9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元(即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中所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