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02號聲請人 徐瑞發 代理人 牟寒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徐瑞發│花旗(台灣)│100年5月28日│10,000元│0000000│││││銀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