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31號原告 施志鴻
施志偉 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惠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辰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