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進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元依附表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680元│104年4月7日│15.73%│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一百元整、延滯第二││002│27,360元│104年4月7日│18.98%│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三百││││││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五佰元整。│├──┴────────────┴───────────┴───────────┴───────────┤│信用卡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1,769元整,自民國103年12月3日起至104年4月6日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