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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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67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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