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葉美麗 原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
四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午八時五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