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19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參萬元,餘額壹拾貳萬元被告願自
  民國99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
  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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