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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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蔡忠明
被 告 趙俋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俋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91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83,600元,該現值依原告
提出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併計原告另請求
被告之給付之16,591元,合計共100,191元;至原告另請求應自
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5,000元之違約金部分,核屬附
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