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振傑 即徐振
  家即 徐饒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26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