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許鴻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953元,及其中新台幣32,559元自民國
94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訴訟費用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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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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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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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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